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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域名管理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在域名管理上采用不同的政策,因此对恶意抢注域名有不同的定义,在域名争议上也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的所在国采用不同的法律或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域名案件,恶意抢注域名是一种违法行为。
恶意抢注国际域名
通用顶级域名(.com、.net、.org,也称为国际域名)由美国政府控制,发生国际域名争议时,需要参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国际域名事件。
1999年11月29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域名反抢注法》,此法对恶意抢注域名定义是" 未经许可,注册的域名是或者包含了美国商标或活着的名人名",对于恶意抢注域名者,除了强制取消域名处,还要处以10万美元的罚金。
目前通用顶级域名由美国政府指定的ICANN来管理。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这个政策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一起作为域名争议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节a 项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i) 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且
(ii)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
(iii)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b项规定了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i)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或者
(ii)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
(iii)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或者
(iv)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是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或服务标记。
恶意抢注国内域名
中国国家代码(.cn,也称为国内域名)域名由中国政府指定的CNNIC来管理。相关的域名政策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这二个政策对.cn下的域名注册有严格的规定。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网上域名注册政策介绍栏目(http://www.cnnic.net.cn/)中可以看到:
(1) 对域名的归属问题出现纠纷时如何处理?
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2) 如何防止域名被恶意抢注?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转让或买卖域名,有了这一条,就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域名被恶意抢注的情况发生。但在域名申请的实际工作中域名被恶意抢注的现象还是存在的,一旦发现自己的域名被恶意抢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是,这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所以最好还是尽快注册自己的域名,以防止域名被抢注。
这说明.cn下的恶意抢注域名的解决方案与政策措施还很不完善。目前,CNNIC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开展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具体方案和论证报告。经CNNIC工作委员会讨论,公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讨论稿)》,正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争取尽早出台。该政策的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直接费用,具有营利性。
2) 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
3) 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